檳州首長林冠英日前致信選委會要求舉行地方選舉,這是民聯當初競選時一直落力推銷的政策。但是,選委會主席阿都阿茲表示,他沒有權力恢復地方選舉,這句話絕對不是推諉責任,而是事實。
擺在眼前的難題是,只要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的第十條文和第15條文不修改,地方選舉根本不可能舉行。如果檳州政府或選委會貿然行事,地方選舉最後也會因為牴觸中央法令而被宣判非法。
民聯如果在國會提呈建議修改地方政府法令,即使受到國陣所否決,也算是恢復地方選舉的第一步。
林冠英明知選委會難完成州政府的要求,卻還要為難選委會,說穿了,宣示意義比實際意義來得大。
一、民聯要向支持者,或對他們有所懷疑者宣示他們還沒有忘記恢復第3票的承諾,現在就已經開始動起來。問題是,恢復地方選舉的問題不是林冠英的一封信就可以解決,只要法令不修改,一切努力都是徒然。民聯應該先在國會提出動議,讓選民看到民聯的誠意。
二、把問題拋給他方。也許有人會好奇,負責承辦選舉的選委會,如果在一項選舉的法律地位還未明朗化之前,選委會到底有沒有權力舉行選舉?阿都阿茲覺得林冠英先向外界宣佈,過後才傳真信件給選委會做法不漂亮,相信沒有人對這個課題有興趣。如果選委會無法恢復地方選舉,民聯是否就有個漂亮的下台階,讓事情就此擱置?民聯這種做法,容易被人或是國陣評為沒有誠意恢復地方選舉。
民聯應該做的是,儘快在國會提呈恢復地方選舉的動議,讓朝野展開討論。如果最後結果不是民聯想要的,至少民眾可以看到民聯真有心在推動地方選舉。還有更重要的是,朝野雙方誰沒有心思恢復地方選舉或加以阻擾,就可以一目了然了。(星洲日報/言路‧作者: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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