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除關注本身盈利‧銀行須保護客戶利益

(印尼‧雅加達)央行週四(7月2日)在新聞發佈會指出,根據2009年第11/25/PBI號有關修正2003年第5/8/PBI號關於對普通銀行實行風險管理央行條例,銀行業必須提高風險規定,因為除了關注銀行本身的利益也要保護客戶利益。

同時,銀行必須執行關於銀行產品和活動的透明信息,以保護客戶利益包括控制銀行風險。

央行要求銀行必須實行謹慎的風險管理,包括獨資銀行、合資銀行,並且要求傳統銀行實行對所有風險的風險管理。在這項規定中包含了8項風險。

此外,夏利亞銀行至少必須實行4項風險管理,那就是貸款風險、市場風險、金融風險及營業風險。

央行呼吁銀行必須簡化風險管理和銀行健康等級的結合。

央行把風險階級分為5項,那就是低風險、低至中級風險、中級風險、中至高級風險及高風險。至於夏利亞銀行的風險分成3項,那就是低、中和高風險。

銀行也必須把產品種類和活動情況報告給央行,包括計劃推出的產品種類或將進行的新活動,最遲必須在推出產品和進行活動的前60天向央行呈報,同時必須在推出產品或進行活動後的第7天報告給央行。

銀行所推出的產品或進行的活動符合營業性質,必須列在銀行商業計劃內,並且禁止銀行員工推銷或進行不屬於營業性質的產品和活動。(印尼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