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業若發展為壟斷集團‧將處罰至少10億盾

(印尼‧雅加達)營業競爭監督委員會公關主任朱乃迪表示,“營業競爭監管委員會條例”關於禁止同業聯盟發展為壟斷集團的規定,該委員會要發揮監督作用,以防止壟斷集團的產生。

他說,監督委員會調查暗地裡進合約性質的聯盟時面對困難,所以第5/1999號法令第11條條文著重委員會的監督作用,以防止同業聯盟發展成為壟斷集團。

根據法令的規定,凡違法者將受到制裁,包括行政及刑事制裁。在行政方面,政府將勒令停止合約以至停業。此外,勒令罰款至少10億盾,至高250億盾。

刑事方面,勒令賠款至少250億盾,至高1000億盾,或監禁至6個月。還有,取締營業執照,禁止相關者在兩年至五年之內擔當經理或董事職務,以及禁止一切足以造成他人損失的活動。(印尼星洲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