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總檢察署高級聯邦律師納希爾指出,聯邦憲法和可蘭經已清楚闡明,“阿拉”是回教上蒼的特殊名稱;鑒此,任何意圖貶低回教上蒼神聖階級的舉動將被視為一種對聯邦憲法的羞辱。
他表示,根據聯邦憲法第37條款,國家元首和各州蘇丹有責任捍衛回教為官方宗教。
納希爾在審訊中陳詞時說,內政部長禁止天主教週報《先鋒報》使用“阿拉”字眼的決定並不影響他人的宗教自由。
內長有權禁使用“阿拉”字眼
“身為執法機構一份子的內政部長是以國家元首名義,履行捍衛回教的任務,因此,內政部長絕對有權禁止天主教週報《先鋒報》使用‘阿拉’字眼,以保護其神聖性。”
他說,申請人無法證明“阿拉”字眼是天主教的基本教義。
《先鋒報》出版人馬來西亞天主教吉隆坡總教區於今年5月5日在高庭取得准令,以申請宣判內政部禁止它在週報使用“阿拉”
字眼的決定不合法及無效,同時要求宣判它有權使用有關字眼,以及“阿拉”字眼並非回教專有。
起訴人在訴訟中把內政部長及大馬政府列為第一及第二答辯人。
《先鋒報》是在其馬來文版中使用“阿拉”字眼稱呼“上帝”,因而屢次接獲內政部警告,要求他們停止使用“阿拉”字眼;《先鋒報》為此入稟法庭要求檢討政府的決定。
起訴人指內長不合理
另一方面,起訴人代表律師波里斯則回應說,內政部長的舉止是不合理、不合法和違反宗教自由的。
他說,聯邦憲法第11(4)條款沒有賦予權力控制或管制非回教徒對宗教的信仰;承審法官拿督劉美蘭已擇訂於12月30日作出裁決。
出庭聆訊的《先鋒報》主編安德魯神父較後受詢時說,高庭允許《先鋒報》使用“阿拉”字眼是他在聖誕節最想要的禮物。